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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对商标品牌战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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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对商标品牌战略的意义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2 08:20:27

企业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必须要从申请武汉商标注册开始,没有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就是一句空话。我国的文字资源有限,常用汉字约3500个,实践中因申请前缺乏必要的查询检索,导致申请相同或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的很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有必要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商标查询检索的重要性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虽非商标申请的必经程序,但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未知。因此,此项工作十分重要。在根据查询商标在先申请结果做出判断以后,再有针对性地提交申请书,可以大大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同时避免了时间成本和注册期间的经营风险等。

二、商标查询检索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根据申请需求确定查询商标和类别商标申请的尼斯分类按用途划分为商品类(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共45类,而且每年都有小的修改。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第二步: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

第三步: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申请人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申请人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更改产品名称。

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亦会驳回。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打造品牌时候,老板们通常要考虑的就是先进行品牌注册商标,这时候老板可有点犯难了表示道“许多知识产权顾问都来和我建议说要进行全类商标注册,注册全类为什么那么贵,商标注册类别选那么多都有什么好处?我是不是要一定注册?”小编这就来和大家解答。商标注册类别共45类,涉及34类商品分类和11个服务分类,每一个类别都是分别指定用于某一产品和服务的,这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商标。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仅能保护当前的服务和产品,不能保护到其他范围的服务和产品。

品牌注册选择全部商标注册类别的好处

1、全面保护品牌,防止他人模仿。像国内较大的企业:华为、阿里巴巴都为自己的商标品牌涉猎到的产品或服务范围都进行了注册,甚至进行了近似商标的注册,这些都是为了避免其他人注册类似的商标影响自己的声誉。

2、无形价值,商标也是公司的无形的资产,后期可以用来投资或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质押贷款。

3、可以进行将品牌有偿转让交易,或者是授权给其他个人或企业使用,为公司创造利益。

4、为企业发展、品牌壮大奠定基石,是跨行业多元化发展的保障。企业的目标都是做大做强,当壮大到一定时期时候,自己的品牌也逐渐走向多元化,开拓新的市场,这时候品牌注册商标全类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注册商标注册类别费用为什么那么贵?

要知道,纸质申报商标注册官费一标一类且在10个群组以内的为300元,每个类别都是分开付费的,那么45个类别则最低为13500元,如果选择群组越多则费用会越高,加上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办理,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时,还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企业是否一定要注册商标全类?

虽然选择多个商标注册类别花费不少,但是这与他人侵权自己的品牌时带来的损失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当企业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发展战略性时,大部分都会选择全类注册,但是这不是硬性规定,具体还是要看企业的情况,如果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进行全类注册,如果企业规模发展较小,可以先从企业现有经营服务范围和涉及的行业先开始品牌注册,后期再逐步扩大类别注册,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实际的判断。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报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个人申请商标,营业执照已成为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是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少数申请人不符合这一要求,利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让我们从几个实际案例开始:最后,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驳回了商标申请。除了接线员的名字是同一个人外,所有其他信息都不同。同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驳回商标申请。很明显,除了公章外,其他信息的字体大小、颜色都不统一,考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姓名和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结果。

同样,以“申请人涉嫌变更营业执照,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由,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驳回商标申请。像这样的商标申请有很多,我每个月都会遇到。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应用程序在接受过程中没有被阻止。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深入实施,商标申请已全面向网上自助申请开放。当事人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只要符合正式受理条件,就可以直接受理,这是商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业务,但这部分人钻了一个漏洞,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不良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不良的引导作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具有商标保护意识和商标使用要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二是申请人无使用需求,纯粹是为了申请后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良中介为赚取代理费,主动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停止?很明显,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漏洞。但笔者认为,失信成本低、处罚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以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后果,只是商标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没有其他惩罚措施。

因此,违法者的胆子越来越大,类似的情况很难杜绝。在实践中,这种问题给考官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还要有一对“醒目”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逐一进行核实,否则就会出现“漏网之鱼”。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考试效率,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尽量使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是促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堵塞申请过程中的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直接予以拒绝,并尽可能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二是对提交虚假材料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经营活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是支撑整个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将营业执照欺诈纳入不诚实行为的处罚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法,减少商标注册中的相关不诚实行为。

建议加强研究,参照最高法、公安部、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清正廉洁从严”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一次增设“失信黑名单”,禁止乘坐火车航班、入住高级宾馆、购买房地产、丧失公务员资格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形成较好的警示功能,大大减少此类失信行为的发生。三是对不良商标代理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直接取消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资格,并将其委托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四是对仍处于申请、异议环节的,发现后依法予以驳回;对骗取商标注册的,一经查实,直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