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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武汉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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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武汉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9 08:44:42

影响武汉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二.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三.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

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四.商标注册的体系建立完善程度。

五.商标权从长远意义角度考虑是企业不败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评判一项专利是否具有价值不是仅仅从其专利类型就能判断的,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都具有商业价值,他们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充当注册资本。优质的专利体现在专利权的稳定,专利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一个优质的专利,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是能够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公司软实力的。况且在专利愈受重视的今天,拥有优质专利更能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获利的可能。有一部分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不高,稳定性差,维权程序繁琐,难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便觉得实用新型专利没啥用处,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实际上,实用新型专利有十分重要的优点。       

01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它可以从更多的角度保护重要专利技术,能够补充保护核心技术。

02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时间短,因而获得授权的时间快,专利技术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向公众公开并市场化,这对于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的技术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意味着一切,只有抢得先机,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03费用低廉,不仅仅是申请费用远小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持费用也远低于发明专利。同时,较低的费用也使得专利市场化的门槛相对较低。     

04对于稳定性差这一问题,确实有点以偏概全了,通过实用新型专利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毛肚火锅第一家“白乐天”,就是凭借着实用新型专利,赢了侵权的九龙坡区某酒店经营部。不仅维护了专利产品的独家使用和销售权,还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关系就好比航空母舰与保护航母的其他舰艇,它们相伴相生,缺一不可。实用新型应该作为发明专利的补充围绕在核心发明专利的周围,从而与发明专利在产品改进、配套设施、审查周期、保护年限等方面相互补充合理搭配,有效地发挥专利组合的积极作用。国家现在不断重视微创新,对实用新型审核更加严格,增加了审核力度,实用新型专利的含金量也在不断提高。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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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送有关书件。在提交转让申请书时,应同时交送原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加盖公章)(注: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真实性、有效性产 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避免后续会有麻烦,做一下公证保险); 商标转让公司有你真好,让需要商标的人可以尽快的拥有商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