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标注册公司_湖北商标注册代理

哪些阶段是武汉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联系我们

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哪些阶段是武汉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哪些阶段是武汉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1 08:27:57

武汉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1、商标申请: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2、形式审查: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3、实质审查: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4、初审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5、注册成功: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在海外注册的公司一直受到许多企业家的困扰。近两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发展更加宽松的离岸司法体系。在这些国家成立一家国际公司比以前更加方便。

1.在海外注册的公司也给企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了很多便利。香港恒业国际有限公司汇集了一些海外公司的优势和发展优势。

2.设立境外公司可以方便地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融资和上市,境外账户的资金不受境内外外汇的控制,非常方便地向境内账户自由划转资金。公司的资金使用率也很方便。有利于企业提升整体品牌形象,发展跨国经营

3.在海外设立公司是企业开展“走出去”发展国际业务、提升整体国际形象的最便捷途径之一。有海外背景的企业可以极大地提升自己的产品形象和客户信任度。

4.国内政策对海外企业回国投资项目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相当于加快了一步,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5.如果产品需要出口到海外,需要直接通过关税渠道申请配额和一系列手续,整体成本将增加约两倍。这时,只要你有一家海外公司,它直接从国内公司出口到海外公司,然后通过海外公司出口到各个海外国家,你就可以避免转嫁税收壁垒,获得免税待遇。这将为一个企业节省很多钱。

6.海外国家的法律对海外公司的董事、股权分配和股东收益高度保密。他们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地方信托管理公司才有法律权利查阅公司背景(法律要求信托管理公司禁止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只有得到你的同意,其他人才能访问你的信息。

7.海外公司不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可以随意选择会议地点,简化管理流程,让他们把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如何经营公司、如何发展壮大公司上,而不是开会上。

8.境外公司的登记手续非常便利,即使股东本身不需要到境外和境内,也只需要向境外公司登记的专门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

商标行政查处投诉程序,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划分为下列几个阶段:

一、案件发生

在发现他人使用自身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时,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并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认定驰名商标并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

二、搜集证据

上述案件发生后,造启动投诉前,被侵权人需搜集和保存侵权证据,必要时可以公证相关侵权证据。

三、准备并递交投诉函及相关文件

被侵权人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时,应提交投诉函及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如下:

(一)查处投诉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国外权利人,则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委托书);

(三)待确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五)侵权证据;

(六)《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需提交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初步证据。

四、市(地、州)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核;

当事人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五、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六、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七、处理案件: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