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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湖北商标注册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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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湖北商标注册异议答辩?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3 08:15:46

湖北商标注册期间,会有商标初审公告期,公告期有3个月。那么这个期间如果你被人提出了商标异议,那么为什么要做湖北商标注册异议答辩?

1、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2、商标异议答辩时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商标异议资料要准备哪些?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商标异议答辩申请步骤: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

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一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对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者在申请人、受理机关、救济程序上有所不同。商标异议程序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向商标局提起,对异议结果不服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异议复审程序则只能由不服商标异议裁定的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复审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是作为商标异议程序的救济程序出现的,它本身是终局裁定。2002年商标法修改之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本身也有了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这样一来,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在功能上就出现了重复,使整个商标注册程序变得烦琐起来,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效率。

一个商标如果从申请注册开始,到初审公告大概需要九个月,初审公告期有二个月,而商标异议程序和异议复审程序各自需要大概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而一审和二审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这样的话,不算相关文书的送达时间和各种诉讼时效期间,一个商标要走完这所有的程序,就需要至少二年半的时间。实际上,商标从申请到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花费五到六年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商标法》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情况下,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功能出现了重叠,影响了商标审查的效率。据悉,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新一轮的修订中,可能会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

众所周知,商标转让价格与商标的知名度、注册防御商标的数量、商标的使用时间、商标注册类别的数量、注册成本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特别是公众对商标的了解越多,商标转让价格就越高。当然,商标的经营领域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转让价格。通过调查,我们知道电子产品主要属于第九类科学仪器商标转让。主要产品有手表、电脑、照相机、录像机、照相机、收音机、电脑、电话等。

几乎所有以电能为基础的产品都可以归纳为电子产品的范畴。因此,可以说,电子产品的商标类别通常比较普及和广泛使用,转让价格大多是高或低。从咨询和查询可以看出,大多数9类商标的转让价格在几千元到几万元左右。许多中小企业在建立公司和品牌时,更适合于促进和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创办该公司的商家来说,购买电子产品相关商标首先要找到一个安全可靠、拥有丰富商标转让资源、多种选择权的转让平台,委托对方办理。

在平台上找到与类别和产品属性对应的想要的商标后,联系客服和平台人员签订合同并转让商标。关于电子产品的商标转让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如下:选择合适的平台,选择符合所提供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商标。联系客服了解商标情况,包括商标转让价格、法律地位等商标相关信息。与平台签订代理合同,与卖方签订转让合同,使转让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准备材料,办理商标公示证书,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等待审查结果。双方移交商标相关信息,买方支付费用,商标转让完成。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的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注册被撤销等后果。在使用商标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所谓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不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通常仍然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目前,对于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情况,实践一般认为: 注册商标如果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无论其使用在类似商品,还是跨类使用,视为未注册商标,该使用行为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点,前述的高院审理终结的“GNC”商标案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这一问题。该案 中,第三人的注册商标“GNC”核定使用商品为“非营养用鱼油”,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蜂蜜商品上。

对此,高院认为:由于印 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对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果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能否视为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也进行了使用行为?对这一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该注册商标已经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的, 视为该注册商标在该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如果尚未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无法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不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 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条件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详细说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条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四. 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包括应当正确使用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0’和‘R’外加‘0’。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五. 多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的规范使用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将各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组合使用后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