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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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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2 08:37:04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认定商标侵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今天我们武汉商标注册来为您解答。

在商标侵权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都应该受到保护。商标专用权必定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通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等一道道流程。因此,当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给予该注册商标保护。即使是使用不正当行为注册的,或者该商标不符合规定但已经注册的,在该商标撤销前也应如此。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当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到期后,会有六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没有进行商标续展,或者商标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宽展期内进行了商标续展并且申请通过,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会构成侵权。

最近公司内部培训中,知道了一个新的名词"个人独资企业",趁着刚培训的内容还没有忘,赶紧给大家分享一下,今天的主题咱们就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这几个常见问题来进行,话不多说,下面就直接进入正题!首先,第一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2、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3、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4、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5、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个人出资的两种形式,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下面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第三个问题:"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所有公司类型里,较为特别的一种,所以在公司注册的流程和条件上,也与其他的公司类型有所不同。下面咱们就看看它有什么特别之处吧!

一、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方面,是与个体户相似的,因此在需要满足的条件上,也有着相似的地方。首先,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有一个投资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需为中国国籍。再就是,企业名称要与企业责任形式和营业内容相符合,但是里面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可以设置"中心"、"厂"、"店"、"工作室"等。此外,还需要的条件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和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应的从业人员。

二、注册流程: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并不复杂,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提交,若无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只需要1-3个工作日就可以出结果。申请通过,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册所需资料: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要的资料,与一般公司注册大体相似,主要有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总的来说,如果大家是想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并不难,需要一定的经验,并且能够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就可以了。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 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 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注册公司选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