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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集体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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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集体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9 08:37:50

商标权人在对后注册商标提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递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情况,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限期答辩。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并经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权属裁定。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满足的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两种结果: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成立,应宣告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无效,被争议人应限期交回武汉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消灭;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该裁定结果最终也会录入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系统,在其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就能了解详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

争议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在修改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规定为终局决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公约关于商标确权的通行做法,而且也有违我国的法治原则。根据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商标确权的司法终审制,即由司法机关决定商标权的最终归属或商标权的存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也明确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改变了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做法,规定不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一审程序,还是作为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提起复审的二审程序,凡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商标确权制度的这一重要改变,反映了我国法治的日益完善,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及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一致。

专利申请公司分享专利申请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注意事项:①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②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③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首次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首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我从事商标代理多年,经常遇到客户的问题。我的商标有多确定?注册成功了吗?为什么我的商标被拒绝?等等。在这里,我仍然要说的是,很清楚地告诉你,武汉商标注册从来没有100%成功过。如果有人真的揍了你一顿,保证100%成功,那你就得好好想想。你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是商标注册过程中许多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商标查询存在固有的盲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首先要查询该商标是否能在你想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以及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然而,在商标局官方查询系统中,存在着数据盲点。也就是说,有些尚未输入数据库系统的商标,任何人都找不到。此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最长查询盲期约为6-8个月。还有3-4个月,根据商标局阶段效率不同盲区时间也不同。例如,盲区是六七个月前的事了。最近,他们被缩短到大约三四个月。在盲人时期,如果有人在某个地方和你申请同一商标,就找不到。比如下面两个商标,申请时间相差只有一天,是典型的盲区。先核准登记,后申请被驳回。所以这是***个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商标注册不具备100%的成功率。

二、商标近似判断:在商标查询中,查询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判断。因为不仅同一商标不能注册,同样的商标也不能注册。在类似的判决过程中,申请人会有一个标准和意见,商标代理人会有一个标准和意见,商标局的审查员也会有一套标准和意见。由于他们自身的经历和经历、不同的知识、不同的兴趣和视角,他们在很多情况下有不同的观点,三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在代理实践中,确实有我方代理人询问告知客户风险的情况,但客户在商标审查员处登记并通过审查的;也有我方代理人分析应通过审查而被审查员驳回的商标的情况,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且主观色彩较大。

对不了解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注意听取专业商标代理人的意见。如果对不负责任的代理人的询问不够严格,或者允许申请人在根本不进行询问的情况下登记,则更有可能被驳回。笔者有不同类别的客户申请同一商标,其他几类已经成功核准注册,但第九类因商标意义不重大而被审查员驳回,当然后来的审查是成功的。这清楚地表明,不同的考官在判断标准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这是第二个风险,商标近似的风险。

三、商标公告及异议:即使申请人的商标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并进入了商标初审公告,也不是100%的商标已经进入了国家外汇局。因为在商标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以相对或***的理由提出异议(例如,考虑到与某一商标相似、侵犯个人权益、违反商标法规定等),商标局将作出异议答复收到异议申请后通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答辩权,然后通过综合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异议,直至双方进入异议审查程序。所以这是第三个无法确定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注册没有100%的成功率,但申请人不必为此担心。商标检索的盲目期是不可避免的,但剩下的两个方面可以改进。通过对专业负责的商标代理人的严格控制,将申请风险降到***;申请人应当诚实、理性,不得急于注册他人商标,不得玩商标装潢,不得模仿驰名商标等。申请人应做好商标拒收复审工作,做好商标抗辩的心理准备工作,或者在注册中存在上述不确定因素,***限度地使申请商标通过审查,即商标;大多数商标都能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