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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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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0 08:06:07

相信有的朋友会比较好奇,选择了工商注册代理成立了一家属于自己的新公司,那么如何开始建账呢?今天就让代办注册公司小编与大家分享:

1、新公司建账,需依照各种账簿的格局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2、在具体的账簿“启用表”上,写明企业称号、账簿称号、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管帐主管人员名字,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工商注册代理提醒当记账人员或管帐主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注明交代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名字,并由交代两边签名或盖章,已清晰经济责任;

3、新公司建账的第三步,是依照管帐科目表的次序、称号,在总账账页上树立总账账户,并依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树立二、三级明细账户;

4、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终一页止次序编订号码,不得跳页、缺号;运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次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排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称号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写明账户称号,以便检索。

那么,新公司在建账过程中,又有哪些留意事项呢?工商注册代理提醒这就需求考虑到以下问题:

1、新公司建账应与企业规划相适应。一般来说,企业规划与事务量成正比,规划大的公司,事务量大,管帐账簿所需册数也较多。而关于小公司来说,事务量较小,一个管帐就可以处理一切经济事务,设置账簿时就没必要设许多账,将明细账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新公司建账应与企业办理需求相适应。树立账簿是为了满意企业办理需求,为办理者供给有用的管帐信息。因而,公司在建账时需求以满意办理需求为前提,防止重复设账、记账。

3、新公司建账应依据账务处理程序。这便是说,企业一旦挑选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挑选了账簿的设置,假如企业选用的是记账凭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依据记账凭据序时挂号,这时就需求预备一本序时挂号的总账。

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还需留意以下事项:

(1)不建账外账。财务人员应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

(2)建好备检账。关于一些经济事项繁琐而总账和明细账又不能具体反映的事务的公司,可设置如应收账款备检簿、应收收据备检簿、递延税款备检簿等,以便过后进行查账。

(3)建账资料要齐全。管帐建账需求一定的法律依据,这就需求公司供给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挂号证、验资陈述等。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武汉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作为东方之珠,自由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口岸,也是国际和亚太地区重要的航运枢纽和最具竞争力的城市之一,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给企业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

在创立公司、申请武汉商标注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不断成长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润。在申请商标注册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委托代理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标注册处手里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进行审查3个月公告期公告期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则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前或届满之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一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自先前的注册期届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