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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和商标的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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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和商标的相同之处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1 08:48:34

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独占性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是一种专用权。一般认为,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具有许可使用的权利。但商号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所以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功能与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目前表述还不一致。

(二)表现形式不同。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湖北商标注册

(三)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间隔。

(四)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且根据《马德里协定》在缔约国还有优先权。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五)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依赖于商事主体,包括厂商或服务提供商等对主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而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

(六)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七)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二)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三)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四)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湖北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湖北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其使用的商标的法律事实,经国家商标局依法审查,准予注册。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基础。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生产者、经营者的来源的标志。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组成,并具有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1、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先申请原则:先申请的,先取得商标专用权。

3、注册系统。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取得的。

4、审查制度,包括正式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实质审查主要包括:

1)理由审查,即合法性审查;

2)相对理由审查,即事前权利审查。

5、行政司法保护、工商、海关、公安法律监督管理、处罚、维权等双重体制。

6、申请人主要资格证明(盖章或签字)。

7、个人需要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需要营业执照。

8、委托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9、商标查询→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提交→支付商标注册费→商标形式审查(1-3个月,实际工作时间约15个工作日)→发出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6-9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发出商标证书。

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除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5万美元;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PCT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