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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注册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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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注册的利与弊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1 08:17:40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湖北商标注册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日益丰富,企业的竞争已由单纯的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竞争,转向品牌之间的竞争,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它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它杜绝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单一性,是使企业避免陷入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

那么商标到底是什么?商标(brand)一词来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r,它的中文意思是“烙印”,在当时,西方游牧部落在马背上打上不同的烙印,用以区分自己的财产,这应该是最早的商标标志。现代营销学的发展,使商标的概念得以延伸。为了更好的诠释商标的定义,从需求和竞争两个角度来进行了探讨。

首先从需求角度看。消费者的需求可分为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物质需求很简单,其实就是买这个产品的物理用途,如衣、食、住、行等。心理需求则比较复杂,如情感的表达、身份的体现、品位的彰显、个性的追求等等。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不仅满足物质需求,更追求心理需求,只有商标和品牌的标志性才能满足消费者这些错综复杂的心理需求。

其次从竞争角度看。商标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商标在竞争过程中能够起到规避同质化竞争、建立竞争优势、吸引消费者的作用。一个行业里只剩下一个商标或品牌时,它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可见,商标不简单是品名或知名度,商标是消费者同产品的全部体验,也是企业与竞争者争夺消费者的手段。中国的企业要在激烈的全球化经济竞争中生存下去,必须充分认识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商标是所有者的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同一性日益扩大,商标作为所有者的标志,创造出产品差别,便于消费者识别选择。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品牌诸多功能中最基本的一项。商标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体现着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个性、信誉及消费者的认同感,从而区别于其它产品或服务,这样大大减少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商标实际上就是产品差别的无形识别器。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不仅是产品的识别标志,而且还代表着生产商的经营特色、质量水准、形象信誉等等。

2、商标是企业避免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同质化,企业的产品、品质、服务以及流程等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模仿,但是商标是独一无二的,竞争对手拿不走,学不来,所以说,商标是使企业避免陷入同质化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克敌制胜的“杀手锏”!一方面,一些没有商标的企业依靠产品竞争,打价格战,自相残杀,难以生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依靠卓越的商标品牌形成寡头垄断,如入无人之境。

3、商标是一种质量信誉保证

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根本无法一一了解,商标则是一种质量信誉的保证,代表着产品的品质,代表着企业的信誉,让消费者买了放心。就象“果树效应”,如果把商标当作一棵树,产品就是树上的果子,如果消费者摘下一个果子尝是甜的,那么他会相信这颗树上其它果子也是甜的。

4、商标是企业经营的风险减速器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有生命周期,股市有跌有伏,资本运营风险与利益共存,唯有卓越的商标和品牌能以最低风险带给企业长期的成功营销和利润。实际上,品牌同时经营过去、现在、未来,它实质上是企业在消费者心中不断存下去的,未来可以顺利拿回来的一大笔信誉存款,是建设一座立于现在、功于未来的商业信用宝库。一个卓越商标象征着文化,传递着情感,体现着品质,能够长期引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和忠诚,所以说,商标是企业经营的风险减速器,它能使企业获取长久的利益。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湖北商标注册公司以前曾经提过一个问题:两个商标,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但它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标呢?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度,除了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外,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

有了这种权利,商家可以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并没有这种排他的权利。所以,为了取得这种排他权利,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防止他人的假冒、模仿行为,商家大都会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

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然而,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商标组合的审查方式是对每一构成要素进行单项审查。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保证不与他人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方可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引起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导致湖北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