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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决定了商标的价值呢?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31 08:25:46
湖北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众所周知商标与企业的经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企业正规经营的过程之中能够借助商标获得市场的精准定位和用户支持,而企业实力提高口碑升级也能够让商标获得更高的价值。那么是什么决定了商标的价值呢?跟商标代理小编去了解一下。
1、多类别注册的商标价值更高商标分为45个类别,其中有很多类别都是相互关联的,称为相关类别。如果一个品牌在几个相关类别都注册了商标,就意味着该品牌在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观,并降低了知识产权“阻碍”风险,价格也会相对单个类别的商标高一些。
2、热门类别的商标价值更高同样的商标交易,在第22类和在第25类中的“命运”大不同。22类是“绳、网、纤维原料”等类别,在日常生活中也不经常被人提及;25类是“服装、鞋、帽”,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3类日化用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类、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都是“抢手货”。在交易中自然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也会“商标以稀为贵”。
3、湖北商标注册后是否使用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充满含金量的各种证书,在品牌溢价的作用下,商标交易的价格定会不菲。
2月23日,记者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悉,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在专利、软件著作权、原产地地理标志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据介绍,“十二五”以来,国家质检总局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修订完善了质检系统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简化了成果处置、使用审批程序,提出了质检系统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措施,推出了一系列激励研发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推动了地方政府对加强质检领域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同时,结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推动质检系统的企业成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主体,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先进技术及装备在质检业务中的应用。还积极探索建设知识产权运用及成果推介平台,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完善质检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试点,先后建设数十个质检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动100余件专利实现转化应用,推广应用1000余件原产地地理标志。
据悉,“十三五”时期,质检系统将进一步加快国家创新基地建设,整合优势创新资源,搭建创新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的产业化、国际化。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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