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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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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5 08:59:53

申请的商标类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及受理注册商标审定的商标类型5种,即: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5、特殊标志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依照《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依照《集体商标,证明武汉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特殊标志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1、书件和资料的数量以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类商品的所需为例。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因各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前者的基础上略有变化,此处暂不一一例举,若有需要,可咨询相应商标代理组织了解。

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书件和有关文件资料,都必须是打字填写或者印刷品。

商标转让公司大显神通,今天小编来跟你们说一下商标转让值得您注意的二三事:1、转让注册商标的,武汉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商标转让公司大显神通,如果您的商标需要转让的话,那就尽管来联系我们吧!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因此武汉商标注册成为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的一件事情!商标查询其实是商标注册前必须要进行的一件事!如果注册商标不做商标查询的话,后期将会带来各种麻烦!如商标驳回、商标侵权等。那么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查询?什么是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商标注册费用查询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商标注册检索是商标注册前的必备程序,也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有效途径。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故可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商标注册查询是很重要的,但也非常的复杂,这是个技术活,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可以的,商标查询一般指的是商标近似查询,大致的商标查询流程如下:

1、国际分类号里输入查询商标的类别,这是根据您注册具体产品而定的;

2、类似群号输入类似群号能更准确的查询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所以这就要求填写准确了,以避免查询结果的失误;

3、查询方式有六种查询方式供选择:汉字、拼音、英语、数字、字头、图形。根据您注册的名称进行选择;

4、已注册商标查询查询类型在查询方式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查询类型,从而进行分析;

5、查询内容输入需要查询的商标名称。

1.请求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予以布告。

2.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许同别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请求,不予布告。

3.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武汉商标注册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一样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请求,不予布告。

4.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贰言。布告期满无贰言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

5.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6.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7.对开始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贰言的,商标局应当听取贰言人和被贰言人陈说现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并书面告诉贰言人和被贰言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决不请求复审或许对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决收效。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经裁决贰言建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决贰言不能建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请求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刻自初审布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核算。

9.对商标注册请求和商标复审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10.商标注册请求人或许注册人发现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有显着过错的,能够请求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告诉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过错不触及商标请求文件或许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